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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和退休資格認定實施意見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市醫療保障管理局自成立以來,積極梳理原醫療保險文件,不斷完善我市醫療保險政策。為進一步規范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和退休資格認定,我局根據福建省《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閩人社文[2013]41號)等文件精神,將《關于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實施意見》(廈人社[2011]232號)、《關于妥善解決有關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問題的通知》(廈人社[2012]60號)、《關于人事行政關系或勞動關系不在本市的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計算辦法的通知》(廈勞社[2006]342號)等文件進行整合,結合其他相關文件和實際運行情況,修訂出臺了《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和退休資格認定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意見》)。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根據閩人社文[2013]41號文件精神,各地實施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前,符合規定的連續工齡和工作年限都應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因此,《意見》修改了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規定,與省文件一致,不再設置補繳要求。
二、外來從業人員繳費年限認定?!兑庖姟方Y合實際操作明確:外來從業人員與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統籌差額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和歷年繳費基數(外來從業人員當年工資繳費口徑)補繳。并根據閩人社文[2013]41號精神明確,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不劃入個人醫療賬戶。
三、可申報醫保退休待遇人員?!兑庖姟氛狭藦B人社[2011]232號、廈人社[2012]60號、廈勞社[2006]342號等文件,涵蓋了所有符合申報確認本市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的人員。包括:1、本市戶籍人員;2、在法定退休年齡前已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且領取本市企業職工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港澳臺人員、外籍人員; 3、按國家、福建省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參加福建省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或福建省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照屬地原則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省、部屬用人單位參保人員;4、其他經批準退休,領取本市企業職工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四、法定退休年齡及累計繳費年限。為避免在《意見》有效期內,國家出臺延遲退休政策,此次《意見》只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累計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不明確具體年限。目前,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本市累計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實際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為男滿25年,女滿20年。
五、實際繳費年限要求。第一,根據《關于福建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09]29號),從外統籌區轉入的參保人員,必須在最后轉入地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第二,只在本市參保的人員可分為兩類。一是沒有視同年限的參保人員,此類人員辦理醫保在職轉退休手續時,是只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實際繳費年限滿25年/20年就能享受退休人員待遇,同時也就滿足了實際繳費10年的要求。二是有視同年限的參保人員,此類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包括視同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這部分人員原來按照《關于規范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管理工作的通知》(廈勞社[2004]230號)規定,要連續繳交自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才能視同繳費年限。因此,為保證政策延續性,按照老人老辦法原則,《意見》第三款(二)明確“1998年前人事行政關系或勞動關系隸屬于本市的參保人員,自1998年7月起連續繳費至2003年12月的,不受實際繳費年限10年限制”。即,有視同年限的參保人員可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辦法,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可以補繳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中斷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則無需補繳。
六、不足年限一次性補繳基數。根據閩人社文[2013]41號要求,不足繳費年限的補繳基數改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而不是原來的100%。
七、停保期間醫療費用不予支付?!兑庖姟犯鶕蛾P于規范參保人員退休醫療保險待遇資格確認工作的通知》(廈勞社[2006]195號)規定:參保人員未及時申報確認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停保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督促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及時申報確認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以免影響醫保待遇。
八、提前退休人員?!兑庖姟犯鶕稄B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市府令第163號)第六條規定明確:提前退休人員按規定遞減計算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但遞減后的繳費年限標準不得低于15年,不受本市實際繳費年限10年限制。
九、成建制轉移人員?!兑庖姟犯鶕}人社文[2009]29號和閩醫保辦[2018]19號規定:成建制轉移單位的退休人員隨在職人員一并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用繳費;其轉移時的在職人員不受本市實際繳費年限10年限制。
十、超齡參保人員。根據閩人社文[2013]41號要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足繳費年限的需一次性補繳才能享受醫保退休待遇。只有符合《關于加強超齡參保管理的通知》(廈地稅發[2012]39號)等養老保險規定,可以繼續在本市按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才可繼續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在職職工醫療保險待遇。若這些超齡參保人員辦理了養老保險退休手續或停止繳納養老保險,則不能再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必須根據福建省規定一定性補足繳費年限。
十一、說明條款。此次《意見》告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能在本市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醫保關系處理方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本市戶籍人員,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又不按本規定一次性補繳的,可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非本市戶籍參保人員,不能在本市申報確認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的或不按本規定一次性補繳不足繳費年限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可按規定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也可辦理職工醫保退保手續,個人醫療賬戶資金一次性退還參保人員。
一、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根據閩人社文[2013]41號文件精神,各地實施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前,符合規定的連續工齡和工作年限都應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因此,《意見》修改了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規定,與省文件一致,不再設置補繳要求。
二、外來從業人員繳費年限認定?!兑庖姟方Y合實際操作明確:外來從業人員與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統籌差額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和歷年繳費基數(外來從業人員當年工資繳費口徑)補繳。并根據閩人社文[2013]41號精神明確,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不劃入個人醫療賬戶。
三、可申報醫保退休待遇人員?!兑庖姟氛狭藦B人社[2011]232號、廈人社[2012]60號、廈勞社[2006]342號等文件,涵蓋了所有符合申報確認本市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的人員。包括:1、本市戶籍人員;2、在法定退休年齡前已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且領取本市企業職工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港澳臺人員、外籍人員; 3、按國家、福建省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參加福建省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或福建省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照屬地原則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省、部屬用人單位參保人員;4、其他經批準退休,領取本市企業職工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四、法定退休年齡及累計繳費年限。為避免在《意見》有效期內,國家出臺延遲退休政策,此次《意見》只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累計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不明確具體年限。目前,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本市累計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實際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為男滿25年,女滿20年。
五、實際繳費年限要求。第一,根據《關于福建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09]29號),從外統籌區轉入的參保人員,必須在最后轉入地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第二,只在本市參保的人員可分為兩類。一是沒有視同年限的參保人員,此類人員辦理醫保在職轉退休手續時,是只有實際繳費年限的,實際繳費年限滿25年/20年就能享受退休人員待遇,同時也就滿足了實際繳費10年的要求。二是有視同年限的參保人員,此類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包括視同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這部分人員原來按照《關于規范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管理工作的通知》(廈勞社[2004]230號)規定,要連續繳交自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才能視同繳費年限。因此,為保證政策延續性,按照老人老辦法原則,《意見》第三款(二)明確“1998年前人事行政關系或勞動關系隸屬于本市的參保人員,自1998年7月起連續繳費至2003年12月的,不受實際繳費年限10年限制”。即,有視同年限的參保人員可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辦法,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可以補繳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中斷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則無需補繳。
六、不足年限一次性補繳基數。根據閩人社文[2013]41號要求,不足繳費年限的補繳基數改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而不是原來的100%。
七、停保期間醫療費用不予支付?!兑庖姟犯鶕蛾P于規范參保人員退休醫療保險待遇資格確認工作的通知》(廈勞社[2006]195號)規定:參保人員未及時申報確認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停保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督促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及時申報確認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以免影響醫保待遇。
八、提前退休人員?!兑庖姟犯鶕稄B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市府令第163號)第六條規定明確:提前退休人員按規定遞減計算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但遞減后的繳費年限標準不得低于15年,不受本市實際繳費年限10年限制。
九、成建制轉移人員?!兑庖姟犯鶕}人社文[2009]29號和閩醫保辦[2018]19號規定:成建制轉移單位的退休人員隨在職人員一并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用繳費;其轉移時的在職人員不受本市實際繳費年限10年限制。
十、超齡參保人員。根據閩人社文[2013]41號要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足繳費年限的需一次性補繳才能享受醫保退休待遇。只有符合《關于加強超齡參保管理的通知》(廈地稅發[2012]39號)等養老保險規定,可以繼續在本市按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才可繼續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在職職工醫療保險待遇。若這些超齡參保人員辦理了養老保險退休手續或停止繳納養老保險,則不能再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必須根據福建省規定一定性補足繳費年限。
十一、說明條款。此次《意見》告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能在本市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醫保關系處理方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本市戶籍人員,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又不按本規定一次性補繳的,可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非本市戶籍參保人員,不能在本市申報確認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的或不按本規定一次性補繳不足繳費年限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可按規定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也可辦理職工醫保退保手續,個人醫療賬戶資金一次性退還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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