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 [2005]38號)精神,經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十次常務委員會議授權,制定本規定。
一、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和標準,從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和特區補貼,直至死亡?;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計算公式為: 基礎養老金=(個人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繳費年限×1%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個人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公式為: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1+a2/A2+??+an/An)÷N
公式中, a1、a2??an為個人退休當月、前1個月、前2個月??前n個月本人繳費工資額; A1、A2??An為個人退休當月、前1個月、前2個月??前n個月全市執行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N為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總計月數。198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自1989年1月1日起計算。
198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其用于計算基礎養老金的繳費指數自1989年1月起計算至退休當月。1989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其用于計算基礎養老金的繳費指數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日起計算至退休當月。
不滿1年的繳費時間按實際繳費月數除以12計算,繳費指數均精確到小數點后四位。
特區補貼為每人每月30元。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應的計發月數 ,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為:
退休年齡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計發月數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退休年齡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計發月數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退休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計發月數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退休時以周歲為標準確定計發月數。
二、過渡性養老金。
1997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個人,在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按月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退休時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 2005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社會平均繳費指數加0.25、1988年月前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的連乘積,與2005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間個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加0.25、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間實際繳費年限、過渡系數的連乘積之和。過渡系數為1.3%。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 [2005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社會平均繳費指數+0.25)×1988年12月前視同繳費年限×1.3%]+ [2005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個人平均繳費指數+0.25)×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間實際繳費年限×1.3%]社會平均繳費指數為“1”。 2005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881元。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本人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 本人繳費工資指數是指個人歷年每月繳費工資與相應年份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繳費指數均精確到小數點后四位。
三、個人賬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基數的11%調整為8%,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四、參保個人屬原固定工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年執行的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為繳費基數,按照相應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滿10年。補繳后,其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不補繳的,其1988年12月以前的連續工齡不予確認視同繳費年限。
五、特殊工種年限折算繳費年限方法。從事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井下、高溫工作和在高原工作的職工,勞動條件及從事特殊工種年限符合國家規定且以特殊工種身份辦理退休的,其在1992年6月30 日前從事上述工作的年限,每工作滿一年,按一年三個月折算,折算后增加 的年限并入1988年12月31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職工,勞動條件及從事特殊工種年限符合國家規定且以特殊工種身份辦理退休的,其在1992年6月30日前從事上述工作的年限,每工作滿一年,按一年六個月折算,折算后增加的年限并入1988年12月31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上述折算后所增加年限總計不得超過二十年,且僅用于計算過渡性養老金。
1992年7月1日后從事上述工作的工作時間,不增加視同繳費年限及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六、經批準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參保人員,按本規定計發養老待遇的,不再減發基本養老金。
七、新老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銜接。
本規定中確定的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和《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原養老金計發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實行5年過渡銜接, 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內退休、退職的人員,按新計發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標準低于或高于按原計發辦法的,進行補齊和限高。按原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2005年度的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不再變動。
補齊的辦法是: 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內退休、退職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金低于按原計發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足額補齊。
限高的辦法是: 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金高于按原計發辦法的,高出部分予以適當限制。高出部分發給比例為: 2007年退休、退職的人員為30%、2008年退休、退職的人員為50%、2009年退休、退職的人員為70%、2010年退休、退職的人員為80%、2011年退休、退職的人員為90%。 2012年1月1日起退休、退職的人員,不再進行補齊與限高,其養老金完全按新辦法計發。
八、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稄B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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