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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外來員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外來員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類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機關及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招聘的外來員工。
外來員工是指戶籍關系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但在本市從事管理、生產、經營等活動,且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三條 外來員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外來員工共同繳納。
第四條 外來員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月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繳費基數為市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繳費比例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為12%,2012年7月起為14%,外來員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外來員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可以參照本市戶籍員工的繳費工資基數規定,為本單位外來員工中管理和技術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外來員工繳費工資基數的8%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存款利率計息。
第六條 外來員工按本辦法參保后跨統籌范圍流動就業或回戶籍所在地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70號)規定執行。
第七條 外來員工按本辦法參保后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仍在本市,且1999年7月后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或15年以上的,憑身份證和社會保障卡可辦理退休手續,按《廈門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若干規定》(廈府〔2006〕408號,下同)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自退休手續辦理完畢的次月起按月發放,直至死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以個人身份以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按我市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逐月繼續繳費至滿15年后辦理退休手續,不繼續繳費和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人員,根據本人意愿,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給參保個人,或發給繳費憑證并終止與我市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退休時戶籍關系已遷入本市或在本市常住的,退休后實行社會化管理;戶籍關系不在本市或不在本市常住的,退休后須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常住地址和聯系方法。
第八條 按本辦法參保的外來員工,其用于計算退休待遇的繳費工資指數,按照《廈門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改革的若干規定》計算。
按《廈門市外來員工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廈府〔1999〕綜042號,下同)參保的各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與本市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折算為相應的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應與按本辦法參保的繳費年限合并累計計算;個人賬戶規模從2006年7月起統一調整為各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全部儲存額應與按本辦法參保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第九條 外來員工按本辦法參保中斷繳費的,其繳費年限累計計算;重復繳費的,以繳費工資基數高的一項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第十條 本市戶籍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按《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已按《廈門市外來員工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參保所形成的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外來員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綜合管理和政策宣傳工作;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個人賬戶管理、轉移及待遇支付等業務工作;市地稅部門負責參保登記申報、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相應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廈門市外來員工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10月28日印發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類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機關及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招聘的外來員工。
外來員工是指戶籍關系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但在本市從事管理、生產、經營等活動,且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三條 外來員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外來員工共同繳納。
第四條 外來員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月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繳費基數為市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繳費比例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為12%,2012年7月起為14%,外來員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外來員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可以參照本市戶籍員工的繳費工資基數規定,為本單位外來員工中管理和技術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外來員工繳費工資基數的8%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存款利率計息。
第六條 外來員工按本辦法參保后跨統籌范圍流動就業或回戶籍所在地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70號)規定執行。
第七條 外來員工按本辦法參保后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仍在本市,且1999年7月后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或15年以上的,憑身份證和社會保障卡可辦理退休手續,按《廈門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若干規定》(廈府〔2006〕408號,下同)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自退休手續辦理完畢的次月起按月發放,直至死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以個人身份以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按我市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逐月繼續繳費至滿15年后辦理退休手續,不繼續繳費和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人員,根據本人意愿,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給參保個人,或發給繳費憑證并終止與我市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退休時戶籍關系已遷入本市或在本市常住的,退休后實行社會化管理;戶籍關系不在本市或不在本市常住的,退休后須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常住地址和聯系方法。
第八條 按本辦法參保的外來員工,其用于計算退休待遇的繳費工資指數,按照《廈門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改革的若干規定》計算。
按《廈門市外來員工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廈府〔1999〕綜042號,下同)參保的各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與本市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折算為相應的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應與按本辦法參保的繳費年限合并累計計算;個人賬戶規模從2006年7月起統一調整為各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全部儲存額應與按本辦法參保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第九條 外來員工按本辦法參保中斷繳費的,其繳費年限累計計算;重復繳費的,以繳費工資基數高的一項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第十條 本市戶籍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按《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已按《廈門市外來員工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參保所形成的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外來員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綜合管理和政策宣傳工作;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個人賬戶管理、轉移及待遇支付等業務工作;市地稅部門負責參保登記申報、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相應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廈門市外來員工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10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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