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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醫療保險健康綜合子賬戶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增強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綜合保障功能,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負擔,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完善城鄉一體化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的意見》(廈委辦發[2010]36號)的精神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健康綜合子賬戶,是指從參保人員個人醫療賬戶的實際結余資金中劃出部分資金設定的,用于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之間健康綜合保障的資金賬戶。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醫療保險健康綜合子賬戶的組織實施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健康綜合子賬戶的管理和業務經辦。
第四條 參保人員健康綜合子賬戶的資金來源,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每月從參保人員個人醫療賬戶實際余額中劃出購藥、體檢資金;
(二)每社保年度結轉時個人醫療賬戶實際結余資金累計超過8000元的部分;
(三)健康綜合子賬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法規規定的收入。
本辦法實施后,原個人醫療賬戶實際結余的購藥、體檢額度,一次性劃入健康綜合子賬戶。
第五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下列費用,可由本人健康綜合子賬戶的資金支付:
(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個人自付比例、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起付標準和起付標準以上,超過統籌基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等由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
(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及臨床救治必需的藥品費,基本醫療保險診療目錄及臨床治療必需的、符合廈門市醫療服務價格規定的診療項目費用;
(三)注射非公共衛生支出疫苗發生的預防接種費;
(四)體格檢查的費用。
第六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下列費用,可由本人健康綜合子賬戶的資金支付:
(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及搶救藥品費用;
(二)取得藥品監管部門、衛生部門批準字號的醫療器械、醫用材料及消殺類產品費用的支出。
第七條 參保人員的健康綜合子賬戶,可用于支付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父母、子女、配偶個人自付部分的醫療費;參保人員本人可在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機構進行健康管理、康復保??;參保人員本人可在經認定的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健康保險產品。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與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第八條 健康綜合子賬戶建立后,參保人員就醫時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使用個人醫療賬戶支付醫療費用。
參保人員使用個人醫療賬戶支付醫療費用時,可同時使用健康綜合子賬戶的資金支付本辦法第五、六、七條規定的費用;個人醫療賬戶資金用完后發生的自付部分醫療費,可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使用健康綜合子賬戶資金結算。
第九條 健康綜合子賬戶的結轉、繼承等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個人醫療賬戶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參保人員調離本市等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其健康綜合子賬戶的實際結余金額歸并到個人醫療賬戶內,隨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一并轉移。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和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狀況,會同市財政部門適時調整個人醫療賬戶資金劃入健康綜合子賬戶的額度。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健康綜合子賬戶資金不得用于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三方責任負擔、公共衛生支出以及在境外發生的醫藥費用,不得用于購買化妝品、食品等生活用品。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及提供健康綜合子賬戶保障服務的機構,應嚴格執行本辦法。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健康綜合子賬戶,是指從參保人員個人醫療賬戶的實際結余資金中劃出部分資金設定的,用于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之間健康綜合保障的資金賬戶。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醫療保險健康綜合子賬戶的組織實施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健康綜合子賬戶的管理和業務經辦。
第四條 參保人員健康綜合子賬戶的資金來源,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每月從參保人員個人醫療賬戶實際余額中劃出購藥、體檢資金;
(二)每社保年度結轉時個人醫療賬戶實際結余資金累計超過8000元的部分;
(三)健康綜合子賬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法規規定的收入。
本辦法實施后,原個人醫療賬戶實際結余的購藥、體檢額度,一次性劃入健康綜合子賬戶。
第五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下列費用,可由本人健康綜合子賬戶的資金支付:
(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個人自付比例、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起付標準和起付標準以上,超過統籌基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等由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
(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及臨床救治必需的藥品費,基本醫療保險診療目錄及臨床治療必需的、符合廈門市醫療服務價格規定的診療項目費用;
(三)注射非公共衛生支出疫苗發生的預防接種費;
(四)體格檢查的費用。
第六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下列費用,可由本人健康綜合子賬戶的資金支付:
(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及搶救藥品費用;
(二)取得藥品監管部門、衛生部門批準字號的醫療器械、醫用材料及消殺類產品費用的支出。
第七條 參保人員的健康綜合子賬戶,可用于支付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父母、子女、配偶個人自付部分的醫療費;參保人員本人可在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機構進行健康管理、康復保??;參保人員本人可在經認定的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健康保險產品。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與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第八條 健康綜合子賬戶建立后,參保人員就醫時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使用個人醫療賬戶支付醫療費用。
參保人員使用個人醫療賬戶支付醫療費用時,可同時使用健康綜合子賬戶的資金支付本辦法第五、六、七條規定的費用;個人醫療賬戶資金用完后發生的自付部分醫療費,可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使用健康綜合子賬戶資金結算。
第九條 健康綜合子賬戶的結轉、繼承等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個人醫療賬戶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參保人員調離本市等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其健康綜合子賬戶的實際結余金額歸并到個人醫療賬戶內,隨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一并轉移。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和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狀況,會同市財政部門適時調整個人醫療賬戶資金劃入健康綜合子賬戶的額度。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健康綜合子賬戶資金不得用于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三方責任負擔、公共衛生支出以及在境外發生的醫藥費用,不得用于購買化妝品、食品等生活用品。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及提供健康綜合子賬戶保障服務的機構,應嚴格執行本辦法。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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